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与**、河南寰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8民初5650号 原告:***,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寰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39号16号楼11层11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470721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寰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中段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053363243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寰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濮阳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行为,既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张  忠  伟 审判员 聂  泠  雪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状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