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与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民初2276号
原告:**,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安,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153061576W。
法定代表人:蒋元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寿县自来水公司)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寿县自来水公司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2.判令寿县自来水公司为**补缴自2014年8月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事实与理由:**于1991年到寿县自来水公司上班,1998年县政府因**丈夫因公牺牲,将**安排到寿县国土资源局九龙乡土地村镇建设所工作,但**未实际去上班,仍在寿县自来水公司工作。2004年6月,乡镇事业单位实施改革,**与寿县国土资源局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并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2011年11月,因有两个单位为**缴纳养老保险,按政策需停缴一个,**申请寿县自来水公司停缴。寿县国土资源局将保险交至2014年7月,此后未再缴纳。**由于不懂政策,没有意识到去查询了解缴费情况,不知道寿县国土资源局停止交费一事。**目前面临退休,因寿县国土资源局不可能为**续交保险,而**一直在寿县自来水公司上班,故寿县自来水公司应为**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并交纳自2014年8月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此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请寿县自来水公司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为**补缴自2014年8月至今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益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