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民终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东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153061576W。
法定代表人:*元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734642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重审。
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江**
审判员*植
审判员代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当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