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新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民初3588号

原告:南京新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钱仓村红星路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3394052697。

法定代表人:王国荣,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广,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东大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153061576W。

法定代表人:蒋元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景刚,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赵志旭,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新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12.00元,减半收取306.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南京新瑞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传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晴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