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永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藏0103民初1638号
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194MA6T3MEJ5Q。
经营者:何某,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姆某。
被告: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J8C0D。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不详。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原告**发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应预交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到本院交纳,也未向我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和相关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晓央
二○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尼玛次仁
书记员巴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