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122民初887号
原告: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谌小豹。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河南省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3.5万元的财产待处,并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河南省聚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53.5万元的财产待处。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