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02民初2111号
原告:河南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创想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900MB0T74321P。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创想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濮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炜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康菡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