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386号
原告: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2号楼2**9层2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B4356421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魁,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金水花园综合办公楼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42548075G。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又因该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