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823民初585号 原告: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2号楼2**9层26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魁,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段金水花园综合办公楼2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乾公司)与被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建祥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139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27日,原告新乾公司与被告建祥公司就**建业·星天地售楼部内装装饰装修工程签订了一份合同《河***装饰装修工程中央空调安装合同JXDY-19-0159》(附证据1)。合同第二条约定,合同总价款:贰拾柒万陆仟元整(¥276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开工日期:2019年5月17日;竣工日期:2019年5月27日;协议总工期10日,具体进场日期以建祥公司下发的开工通知为准。此后,原告新乾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施工,并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完毕施工任务。被告建祥公司对该施工项目进行了验收,确定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时间等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该合同的全部付款条件均已达成,被告建祥公司应支付原告总工程款276000元。截止到起诉日前,原告仅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262800元,被告建祥公司尚拖欠原告工程款13900元未支付。2022年6月8日,被告建祥公司代表人就所欠工程款一事在微信上与原告新乾公司代表人进行协商,双方就该施工合同所欠工程款的数额进行了确认,并协商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该合同与其他六份合同所欠工程款(附证据2)。此后,被告建祥公司再次违反约定,未向原告新乾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用以支付工程款,也未通过其他方式支付相应工程款。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工程所在地为**县木***与朝阳二路交叉口西北角,归属于**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县人民法院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综上,原告新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新乾公司所请,以维护新乾公司合法权益。 建祥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7日,建祥公司(甲方)与新乾公司(乙方)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建业·星天地售楼部内装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内容为变频多联式机组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合同总价款为276000元(含税价格),本承包工程定于2019年5月17日开工、2019年5月27日竣工,协议总工期为10天,具体进场时间以甲方下发的开工通知为准。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及结算方式,1、进度款。设备款:每批设备全部送到工地验收合格,付款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送货款的85%。安装款:每月根据当月的施工进度支付一次,在完成当月施工进度的前提下,付款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当月施工量造价的85%。2、结算款。系统安装完毕联机调试验收完毕,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毕,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预留3%作为质保金。合同第十条约定,空调系统以一个冷暖期为保修期。 上述合同签订后,新乾公司依约完成了**建业·星天地售楼部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建祥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8月22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10月25日通过转账支付新乾公司合同款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62800元,共计262800元。2022年6月,新乾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建祥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进行对账,新乾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对账确认单发送给建祥公司的工作人员,建祥公司的工作人员对该对账确认单未提出异议。该对账确认单载明**建业星天地售楼部内部装饰装修工程累计已付262800元,本次申请商承13900元。现案涉中央空调系统保修期已经届满,剩余合同款13900***公司仍未支付,新乾公司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祥公司与新乾公司签订的《中央空调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新乾公司依约完成了**建业·星天地售楼部中央空调系统安装,且案涉中央空调系统保修期已经届满,建祥公司应依约支付新乾公司合同款。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建祥公司已支付新乾公司合同款262800元,剩余合同款13900元尚未支付,故新乾公司主***公司支付其合同款139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13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5元,由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田 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