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1民初98号
申请人:新乡市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产业集聚区鸿达路西。
法定代表人:崔亚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综合经济开发区皖水路。
法定代表人:张德勤。
申请人新乡市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相应价值资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海玲
二〇一九年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