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1执86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产业集聚区鸿达路西。
法定代表人:崔亚男。
被执行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综合经济开发区皖水路。
法定代表人:张敏。
关于新乡市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072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财产性权利、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调查,多次查找被执行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4052元,被执行人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5万元,经询问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崔亚静,崔亚静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当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崔亚静,崔亚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721执8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圣
审判员 马祥峰
审判员 常利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