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21民初2034号
原告:新乡市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产业集聚区鸿达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经济开发区东环路000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新乡市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德勤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2018年12月17日,原告新乡市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市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56元,减半收取4678元,由原告新乡市天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