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祁(福建)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方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2民初3638号
原告:***,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方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站水东中心广场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方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