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702民初3638号
原告:***,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方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马站水东中心广场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方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