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

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2406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2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义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梅,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生,住山东省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军,山东玫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吴义伍,男,198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第三人:王本喜,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诉人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义伍、原审第三人王本喜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本喜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191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二审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均由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崔宝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