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14132号
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4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8000号龙奥金座3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