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

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莱芜劲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申71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莱芜劲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希格斯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震,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莱芜劲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能公司)、山东希格斯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希格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劲能公司向国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48.35万元,并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按未付工程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国源公司施工范围不包含绿化工程,涉案工程款不包含绿化工程款项。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交接签证书》反映,站区绿化本身不包括在合同工程范围内,是验收时双方新增的内容;2.原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支持国源公司要求支付尾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3.原审判决未予支持欠付22万元工程款的违约金错误。
劲能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希格斯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纠纷,2017年1月20日,国源公司与劲能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国源公司完成双方验收时所列的站区绿化消缺工作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全款。绿化消缺工作虽未包含在原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付款条件而单独存在,该约定系签约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即合同双方对于尾款的支付进行了附条件约定,该条件为国源公司完成验收时所列的站区绿化消缺工作,而本案中国源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完成站区绿化消缺工作,该条件并未成就,故劲能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涉案尾款,原审判决对该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审根据双方履约情况及案件实际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亦无不当。据此,国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源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