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贤思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与建贤思齐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8062号
原告:***,女,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永益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南路******。
法定代表人:龚华英。
原告***诉被告*****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2020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觉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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