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州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

江苏神州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03执异16号
异议人:江苏神州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申请保全人: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史可法路44-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在本院保全申请保全人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神州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苏神州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神州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苏1003民初108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神州公司的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根据江苏阳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瑞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保全,案号为(2017)苏1003执保1169号。在保全过程中,本院查明,神州公司与阳瑞公司在我院还有案号为(2017)苏1003执2455号的执行案件,根据该案生效法律文书,阳瑞公司需支付神州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1520860.93元,该案立案执行后,阳瑞公司主动向我院履行了执行款1264556元,我院依法查封了阳瑞公司名下的房产和车辆,随后我院依据(2017)苏1003执保116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冻结了上述执行款后仍未足额保全,故本院依法冻结了神州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5万元。
神州公司对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称,我院存在超额保全的情形,故请求我院撤销对其公司银行帐户的保全,并申请保全费用由保全人承担。
异议审查过程中,本院解除了对神州公司银行账户155万元存款的冻结。异议人神州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江苏神州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撤回对冻结其账户的保全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