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碧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4362号
原告: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来凤路3号颐家名苑26幢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327076Y。
法定代表人:赵暑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慧琳,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洋,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沙河东路华源物流园A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N9QBL3J。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同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原告七日内预交诉讼费827元。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没见提出缓交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单 翔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