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碧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4595号
原告: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绿口街道来凤路3号颐家名苑26幢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02327076Y(1-1)。
法定代表人:赵署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慧琳、李超洋,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太和县沙河东路华源物流园A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4222MA2N9QBL3J。
法定代表人:刘立军,经理。
原告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7月3日立案。2020年7月29日,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安徽***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647元,由原告南京捷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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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耿万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