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安丘市奥盛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633号

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北、规划五路西加速器E2-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84852402。

法定代表人:乔稳,总经理。

被告:安丘市奥盛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汶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91350415M。

法定代表人:宋会花,总经理。

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奥盛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吴春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文超

书 记 员 燕兆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