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华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033号
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北、规划五路西加速器E2-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84852402。
法定代表人:乔稳,总经理。
被告:东营华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310529524N。
法定代表人:唐书恒,总经理。
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华浩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后,并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建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军霞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