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瀛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887号
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北、规划五路西加速器E2-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284852402。
法定代表人:乔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洪,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瀛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三路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TW4B42。
法定代表人:张月湖,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瀛贝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海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飞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栗岫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