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02民初13476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告:临沂子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二路与金二路交汇西10米路北五里堡5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ETD156U。
法定代表人:解红达,经理。
被告:临沂市珞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紫晶大厦26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CAA4K4。
法定代表人:王金玲,董事长。
被告:山东郦谷天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镇李家彩社区(刘家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NRBCT4B。
法定代表人:许棚群,经理。
被告:临沂骏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朱芦镇刘家彩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MA3CCQ472K。
法定代表人:许棚群,经理。
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岚充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4719460N。
法定代表人:许文波,经理。
原告**与被告临沂子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珞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郦谷天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临沂骏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少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