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3财保11号
申请人:日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社区维多利亚商业街三楼C6-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D6EG74C。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岚兖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4719460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日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账号:8030********)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账号:1587********)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城区支行,账号:3700********)银行存款30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
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预交,根据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具体情况于裁判时与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一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孙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