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03民初605号
原告:日照众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草涧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PCW4L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系原告董事会成员,住江苏省大丰市***狮子口居委,公民身份号码3209261971********。
被告:日照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MA3C01G75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系公司职工,住日照市岚山区岚阳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96********。
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471946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系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镇兰山前屯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2********。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众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兴市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众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日照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照众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蓝莓**、变频器及电缆等毁坏的损失及修复费用共计232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将原告蓝莓基地外的路边排水沟渠延伸至原有路面排水沟渠连接,从而排除对原告蓝莓基地的妨害;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铺设电缆所需的穿越施工款项共计4000元;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系岚山区***草涧子村环山公路(以下简称环山公路)的总承建方,中兴市政系环山公路的实际施工方。原告在草涧子村所经营的蓝莓种植基地,临近环山公路的施工路段。两被告在2019年至2020年修建环山公路期间,将原告蓝莓种植基地内的蓝莓**填埋导致**毁损,变频器、电缆、水管等物品毁损,对此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两被告施工期间修建的排水沟渠严重不符合规范,且直接导致路面雨水径直排向原告的蓝莓种植基地,已严重影响到蓝莓基地的正常种植。对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从而排除对原告蓝莓基地的妨害,但被告始终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另外,因被告施工期间将原告蓝莓种植基地内的电缆损坏,经常短路,导致原告现只能进行穿越施工后才能重新铺设电缆,故要求判决两被告赔偿铺设电缆所需的穿越施工款项。
日照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是以日照市兴岚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施工方拨付工程款,其仅仅是该道路施工资金拨付的主体,不参与现场施工和管理,中兴市政是施工方,其有无转包分包不清楚,现场管理人员都是中兴市政的。
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埋设管线、电缆等需要事先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并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原告的埋设行为没有经过批准,属于非法行为;被告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时,图纸上并没有标注有埋设电缆或管道;原告无证据证实系被告将电缆和管道挖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经招商引资至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草涧子村承包山地种植蓝莓,该片***位于该村向北环山路的西侧,公路东侧有水库,水库南侧有供电用的配电房一处,原告为了灌溉从东向西下穿公路铺设有抽水用的水管,为了用电从水库南侧供电房经水库西侧大坝向北,然后向西下穿公路铺设有电缆。2019年开始,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在***草涧子村对上述环山公路组织进行维修施工、沥青硬化并建设路两侧的排水沟。
对于是否系被告修路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原告提供日照市岚山区***草涧子社区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在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除了山东中兴市政承建的道路施工外,无其他人员进行施工。
对于造成损害的时间,原告提供证人**彬的证明,**彬当时作为供电所的电工,在2020年4月接到报修电话,说因道路两侧的水沟施工,修路的挖掘机将电缆挖断,向其要求拿钥匙打开水库南侧的供电房,以切断电源并接上挖断的电缆。原告主张,***种植后的前两年,因没有大量结果,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不经常来***查看。2019年至2020年被告修公路给原告造成了电缆和水管的多处损坏,可能在不同的施工阶段分多次被挖断,因原告没有人在场,被告也没有及时通知原告,故原告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时间被修路机械挖断了电缆和水管的,后来听当时社区的会计**军说,大约是2019年6月挖断了一次电缆,过了几天才被施工人员给接上,因接头在地面并有填埋,导致遇水短路,烧坏了原告水泵的变频器,所以具体的损害时间可能记忆不准确。
对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变频器严重烧坏无法维修,不得不进了更换,原告为了查找电缆损坏的断点,雇佣人员将水沟周围的电缆挖出来检查,找到损坏处后,重新对断裂处进行了临时性的修复,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电缆接头再次短路,故需要购买新的电缆进行重新铺设,原告提供收据等一宗,证实原告修复电及水管所已经花费的情况。另外主张修路过程中将原告的抽水管道压坏,排水沟在原告租赁地处有一段没有连接,导致水沟内水直接排到原告农地中,影响了蓝莓地使用。
2022年6月,经本院委托评估,***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1.断裂的电缆线重新铺设的费用为17100元;2.因施工损害的蓝莓**的价值为300元;3.烧坏的变频器的损失为3226元;4.排水沟进行修复连接的施工费用为3456元。原告支出了评估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因合法的农业用途而铺设的电缆和水管等设施,无证据证实系非法建设,被告关于损坏该农业设施不用赔偿的辩解无相应的法律依据;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案涉岚山区***草涧子村北路段环山公路翻修建设的事实,有社区证明、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等相互印证,因无反证证实原告所主张的管线等并非被告所挖断,对原告所主张的损害与被告修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日照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该道路维修存在违规发包、分包或施工过错等,故要求其承担本案侵权责任无相应法律或事实依据;原告所铺设的抽水管道及电缆,除了下穿过路的部分外,在路两边可以明显看到该管道和电缆,被告租用的机械在挖排水沟时未能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无证据证实原告自身也具有导致损害的过错,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全部赔偿;原告所主张的排水沟未能连接,导致水沟内的雨水直接排入原告蓝莓地属实,故给原告使用租赁土地造成了较大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具有合理性,本院应予支持,但在被告拒不去进行排水沟修复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自行施工并另行要求被告赔偿施工损失;因本案相关知情人员的记忆可能因时间久了存在偏差,虽然原告所**的本案损害产生时间可能与事实不符,但并不影响被告赔偿责任的承担;对原告的具体损失数额,综合考虑物价不断上涨及原告实际施工时的花费等因素,为了便捷高效解决纠纷,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电缆重铺费、蓝莓损失及变频器损失,均按本院委托评估的结论报告予以认定,原告所主张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的费用本院认为已经包含在上述评估的电缆重铺费用中。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排除妨害,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照众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损失300元、变频器损失3226元、电缆更换重铺的费用17100元,共计20626元;
二、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案涉路段西侧靠近原告***的排水沟进行修复连接,使公共道路上及排水沟内的雨水经水沟正常排走,不再流入原告的蓝莓种植地内;
三、驳回原告日照众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行金。
案件受理费240元,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任 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巩 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