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2民初1615号
原告:山东朗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八湖镇前***村。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正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岚兖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朗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朗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被告山东中兴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山东朗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朗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朗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原告山东朗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