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方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钱针荣与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3民初26485号
原告:钱针荣,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南京中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军,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南京中成钢结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金方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城大自然农贸市场一区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圣,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钱针荣与被告江苏金方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方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竞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针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陈连军,被告金方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针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方润公司向钱针荣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及增补项目、误工费用等共计320855.2元;2.金方润公司向钱针荣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利息共计10268.26元;3.本案诉讼费由金方润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即建公司)承包了北京新能源汽车RTM生产用房工程。后青即建公司又将该工程钢结构部分分包给金方润公司。2018年6月28日,钱针荣与金方润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约定:金方润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将北京新能源汽车RTM生产用房钢结构主体安装劳务分包给钱针荣。应金方润公司要求,钱针荣施工人员于7月4日进场。7月24日金方润公司钢结构构件才开始发货,25日开始吊装。按照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9月20日金方润公司应向钱针荣支付37万元节点工程进度款。金方润公司一直以青即建公司工程款没有到位等各种理由拖延,直到10月2日现场工人断了生活费被逼停工,金方润公司才在当日支付了节点进度款。10月22日钱针荣约定工程量全部完工,按照约定金方润公司应向钱针荣支付到总金额70%的工程进度款。但金方润公司又以工程签证多,青即建公司工程款没到位等理由拖延。钱针荣把仅有的生活费满足部分工人的急用付款需求,安排他们离开工地外,剩下七名工人为了能早点拿到工资回家,多次向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劳动仲裁部门投诉。经执法部门多次调解,金方润公司于11月7日才支付钱针荣21万元,不到约定的70%(从10月22日完工到11月7日,金方润公司让工人在现场一直窝工等了15天)。2019年元月底,钱针荣要求金方润公司结清工程尾款。金方润公司以没到付款节点期限,未验收等理由拒不支付。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完工三个月不验收视同验收合格。2019年1月22日前后,钱针荣声称要让工人到金方润公司厂里要工资。钱针荣答应春节前先给8万元,剩余款项过了春节一个月结清,直到春节前两天,金方润公司一直没有支付。在钱针荣的一直催要下又答应给付两万,可金方润公司到现在分文未付。金方润公司是一个新成立的企业,在图纸深化设计及构件制作方面经验欠缺。主体构建金方润公司无能力生产,只能委托别的加工企业加工。而在质量上又疏于跟踪和监督,导致发到现场的构件存在大量缺陷。钱针荣应金方润公司现场项目经理吴琳委托,对有明显缺陷的构件进行现场返工整改。金方润公司出具签证单,由于需要返工整改的地方比较多,吴琳和钱针荣现场施工负责人郑华协商说签证单据太多的话公司会讲话,并承诺合同外增补项目直接结算给郑华个人。部分返工工作量不大的就不签单了。还有一部分缺陷不太明显的构件就不整改了,装修时能盖掉。还说装修队也是他们公司的,郑华考虑工程能顺利完工结账时不要被找麻烦,就同意吴琳出具了部分签证单。但工程结束后金方润公司法人张志刚却一直借口签证单多了,工程没有被验收,现场有罚款,存在质量问题等各种理由拒付或少付款。而事实上钱针荣主体工程刚结束就按计划进入下道装修工序,装修期间仅发现楼梯制作原因导致楼梯装好后不平整,应金方润公司请求钱针荣安排了一名施工员到现场指导金方润公司人员整改,口头答应产生的费用金方润公司出具签证单,却又再次失信。该工程也按时竣工交付业主使用了。按合同约定金方润公司应结清合同内的劳务工资,合同外增补项目,及违约造成的误工等费用共计320855.2元。钱针荣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金方润公司如以上所请。
被告金方润公司辩称:
钱针荣起诉主体错误。金方润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与钱针荣签订钢结构承包合同。但钱针荣并未施工,而是将工程转包给郑华,郑华是实际施工人。郑华应作为原告主张权利,钱针荣作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钱针荣起诉数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待其提供证据时予以确定相关费用。法院应驳回钱针荣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8日,甲方(发包方)金方润公司与乙方(承包方)钱针荣就新能源汽车RTM生产用房签订《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安装内容:图纸所含钢结构全部内容(乙方自供气体、焊条)。合同价格:(具体已安装完成计算为准)。工程总用钢量:1000吨;楼承板约:7000平房,钢结构安装费为610元/吨;楼承板安装费为13元/平房。合同总价约:700000.00元人民币。付款方式: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①工程主体钢结构三层安装完成后,甲方支付已完成工程吨位及已完成楼承板所对应的工程款的60%,计人民币300000元。②工程主体钢结构全部安装完成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的70%,计人民币190000元;③工程完成交付后三个月不验收,视为验收通过,甲方支付至乙方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的95%,计人民币175000元;④余款5%甲方于2019年12月全部支付给乙方。2.在施工过程中如图纸或应业主要求有重大变更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另行支付(需甲方签证确认)。
2018年11月2日,金方润公司驻场代表吴琳于北京宏远宝马4S店郑华施工队已完成工作量签字确认,并备注:预埋件、栓钉由郑华施工不作为本单位与钱针荣结算凭证。该工作量内容包括:预埋件:1.型号直径24,数量256根,审核量220根,备注:7月14起开始,7月24号结束,每天6人。2.型号直径45,数量64根,审核量64根,备注:10月14日开始,10月15结束,每天4人;主体钢构:钢柱钢梁:型号Q345,数量1000T,审核量947.92T,备注:7月25日开始吊装,10月18号结束;轧型钢板:栓钉:型号19*160,数量27000根,审核量20000根,10月22日结束;楼承板,型号1.0厚,数量8108.76平方,审核量7979㎡,10月22日结束。
吴琳于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于22份工程签证上签字确认。其中2018年7月28日为北京朝阳工地帮工,合计:36个工日,36×300元/工=10800元。其他21份签证系就诉争工程签订,共计金额为113100元。
经询问,郑华表示其系钱针荣雇佣人员,不是诉争工程施工人。
2018年8月11日,郑华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8.9号晚上,4个工人加班费陆佰元整(600)”。2018年8月24日,郑华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金方润转账两萬元整(¥20000.00)生活费”。2018年10月2日,郑华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金方润公司第一批进度款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北京顺义区宏远宝马工地安装费)”。
2018年11月7日,郑华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江苏金方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款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以实际到账为准!”。就该收条,钱针荣主张认可转账收到的210000元。金方润公司主张其为钱针荣垫付了30000元,其中10000元返还了,另外20000元钱针荣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
钱针荣提交现场整改照片及双方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签证来源,因现场构件存在问题,钱针荣返工。金方润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钱针荣提交2019年定额,拟证明增项栓钉的价格是1.9元,系双方口头协商的。金方润公司对该证据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
钱针荣提交银行流水,拟证明金方润公司共给付其工程款58万元。金方润公司认可转账记录是58万,另外有2万是金方润公司替钱针荣垫付的,实际支付600600元。
钱针荣提交机票、火车票购票信息,拟证明工人因整改来回的路费。金方润公司对该组证据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该费用不应由金方润公司负担。
钱针荣提交电子版施工图17张,拟证明诉争合同不包括预埋件和栓钉的施工。金方润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认为预埋件和栓钉是合同内的工程,合同第一项第二款,钱针荣施工是钢结构安装(按照吨计算)、楼出板(按照平方计算),栓钉是固定钢结构的,栓钉是安装的一部分,钱针荣的解释不符合常理。
金方润公司提交吴琳书写的收条复印件,内容为:“今收到郑华(王群医药费、保险费)叁万元整(30000)其中壹万郑华转微信你,贰万从第二次工程款中扣除。吴琳。2018.11.7。”金方润公司主张该证据原件在钱针荣处。钱针荣主张该收条不是郑华书写。
金方润公司提交郑华向该公司提供的8、9、10月份考勤表,拟证明钱针荣在8至10月施工期间,所有工人的考勤表,按每个工300元标准统计,一共不到20万元,其余全是利润。钱针荣主张这是部分的考勤表。
金方润公司提交郑华给张志刚发的短信,证明郑华曾称8万元解决诉争纠纷。钱针荣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8万元系用于解决工人工资。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钢结构安装承包合同》、北京宏远宝马4S店郑华施工队已完成工作量、工程签证、收条、照片、聊天记录、定额、银行流水、机票及火车票购票信息、施工图、考勤表、短信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金方润公司与钱针荣签订的《钢构安装承包合同》,因钱针荣并无相应施工资质,应属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就钱针荣要求金方润公司给付其劳务工资及增补项目、误工费用等共计320855.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据吴琳签订的《北京宏远宝马4S店郑华施工队已完成工作量》及吴琳就诉争工程签字的工程签证确认总工程款应为855258.2元。就金方润公司已付工程款,双方确认转账部分共计580000元。就争议的给付金额20000元,审查金方润公司提交的郑华和吴琳于2018年11月7日书写的收条,能够确认双方驻场代表就王群医疗费、保险费折抵工程款20000元达成合意。故本院确认金方润公司已付钱针荣工程款共计600000元。综上,本院确认金方润公司欠付钱针荣工程款255258.2元。就钱针荣主张的误工损失,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情况,故本院不予支持。就钱针荣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依法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定金方润公司应付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金方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钱针荣工程款二十五万五千二百五十八元二角;
二、被告江苏金方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钱针荣利息七千九百一十一元四角。
三、驳回原告钱针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金方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三十三元,由原告钱针荣负担五百零九元(已交纳),由被告江苏金方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六百二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竞隆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常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