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7诉前调书87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镇程***十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8YTH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镇***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7319158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宏威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镇**大道西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5544034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威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立案材料后,于2023年2月15日向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单,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