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辉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州辉宇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开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九洲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2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辉宇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福星城15栋22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开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145号远洋大厦B栋10楼。
法定代表人张所清。
被执行人武汉九洲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台商投资区新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微。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开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九洲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开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九洲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恩施州辉宇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44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1,9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开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九洲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