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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辉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州辉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鑫耀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26执1445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辉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龙大道金子寨小区2栋一单元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16421346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鑫耀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通北三路5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350627559J。
法定代表人:明毅,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恩施州辉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鑫耀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作出(2019)鄂2826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恩施州辉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09334元,诉讼费1234元,执行费154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恩施州辉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6执14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