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源志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开源志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陆庆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6民初194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8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被告:贵州开源志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MA6DQXCXY,住所贵州省独山县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区1号机械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笠,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家棋,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庆刚,男,1981年5月1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被告:谢毅龙,男,2000年10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万荣县人,住万荣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开源志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陆庆刚、谢毅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89元,减半收取计2994.5元。
审 判 长  吴光福
人民陪审员  陈德龙
人民陪审员  宋洪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文俊
书记员白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