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01民初9142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贵州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GQR139T,注册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玉龙新苑第一安置区管理用房****(10-13之间)商铺。
法定代表人: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享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茂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朱鸣
书记员*诗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