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民初116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贞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2D27R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燎,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贞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3LTXY。
法定代表人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巴中**实业有限公司、巴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川1922民终16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21)川1992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5.00元,减半收取73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 波
人民陪审员 郑荣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