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秦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巴中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民初116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18日出生,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贞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2D27R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燎,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贞女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3LTXY。 法定代表人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巴中**实业有限公司、巴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川1922民终16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21)川19922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5.00元,减半收取737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 波 人民陪审员  郑荣华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