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秦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民初1645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代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德福花园(巴州区***44号)A1幢F-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667505337。 法定代表人:龙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恩阳区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经开区贞女街51号一基地三中心B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2MA62D3LT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经开区贞女街51号一基地三中心B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MA62D27R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燎,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7516J。 法定代表人:**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四川锟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中**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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