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恒盛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103执16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红新。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盛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天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靳庄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靳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靳留伟。
关于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恒盛粮业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区靳庄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以(2020)豫1103执保17号冻结了被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靳庄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的银行账户,该冻结依法已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强制措施,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漯河市郾城区靳庄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