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27号。
法定代表人:吕红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贺广,河南高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英席,河南高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靳庄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靳庄村3组1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恒盛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9号天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国,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郾城区靳庄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南省恒盛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1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辛季涛
审 判 员 蒋瑞芳
审 判 员 李百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芳
书 记 员 伊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