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民初1997号之一
原告: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红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战军,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飞,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若愚,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张 俭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