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04民初1997号
原告: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红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战军,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飞,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后谢乡**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若愚,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河南民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俭
人民陪审员 刘会奇
人民陪审员 林兴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