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执复770号
申请复议人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厦门路(原消防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1918324XA。
法定代表人张喜平,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和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垭口大石门路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171950676B。
法定代表人王德周,董事长。
被执行人舞阳县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舞泉镇张楼村133号。
负责人金定民,经理。
申请复议人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执异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舞阳县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是舞阳县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之一,且舞阳县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变更为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可以变更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申请复议人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本案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并未将申请复议人列为被告,且申请复议人与被执行人属于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舞钢法院错误变更申请复议人为被执行人,损害了申请复议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执异11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舞阳县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系舞阳县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舞阳县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法追加、变更舞阳县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舞阳县华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变更为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阳
审判员  宋新亮
审判员  陈西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