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民初2247号
原告:**,男,199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攀,漯河市舞阳县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南京路北段西侧(广播电视局北侧)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喜平,执行董事。
被告:郭凯模,男,48岁,汉族,住舞阳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凯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董国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董灵歌
书 记 员 朱伟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