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1民初2093号之一
原告: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阳县舞泉镇厦门路(原消防队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1918324XA。
法定代表人:张喜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豪,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石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或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或扣押其它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昭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