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03财保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希望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66368479X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金都花园29号楼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HBK9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鲁0703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0000元。申请人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环寰慧(潍坊)节能热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