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某温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7民初3121号之二
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桂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温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区五纬路**增**。
法定代表人:胡金山,总经理。
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温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0元,减半收取6055元,保全费4670元,合计10725元,由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