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1924号
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
法定代表人:田桂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胜男,天津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
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3元,由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艳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