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205执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66368479XU。
法定代表人:田某,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住石嘴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6D7FX07。
法定代表人:柯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宁0205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执行款46475元、负担执行费597元,合计470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707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田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