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304民初5483号
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希望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66368479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丰原泰富乳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七路北经四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UJR8A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丰原泰富乳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鉴于被告已履行完毕,遂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天隆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