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容海宏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西腾龙煤机修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29民初81号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山西腾龙煤机修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山西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晋电银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海电力公司)与被告山西腾龙煤机修配有限公司(腾龙煤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晋0429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腾龙煤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8日作出(2021)晋04民终20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本院依法追加山西晋电银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原告容海电力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容海电力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以当事人各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新  民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李翠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雷志丽
书 记 员      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