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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某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7756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容山社区**北路33号五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TWY05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179号205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64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元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立业新村125号(***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68461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元宏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顺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瑾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