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81民初777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立业新村125号(***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68461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元宏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笫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曾 玲